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研究生具有坚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信仰,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与发展的专门人才,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现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种类与参评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江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宜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四种。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所有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未交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名额按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中国籍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对于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已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质量高、且为第一作者的优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和荣誉者优先。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所取得。
第四章 江西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读中国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对于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已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质量高、且为第一作者的优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和荣誉者优先。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名额按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所取得。
第五章 江西省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省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
第十六条 省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硕士研究生省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七条 省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的研究生,已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获得学校及校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者优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省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省学业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所取得。
第六章 宜春学院学业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宜春学院学业奖助学金(以下简称“校学业奖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
第二十条 校学业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所有在校中国籍研究生皆可以申请,可以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学业奖学金相重叠,奖励比例为100%。奖励办法及标准为:
第一学年: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奖励8000元/生,调剂生4000元/生;
第二、第三学年:一等奖8000元(10%),二等奖4000元(30%)、三等奖2000元(60%)。
第二十一条 校学业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一年级研究生申请时不看入校成绩,但若有违规违纪者,参考本文件第五条执行。二年级研究生申请时,若有挂科,不可申请一等奖学金,成绩与业绩参考一年级全年综合排名。三年级研究生依据业绩评选。若无业绩,则直接认定为三等奖学金;有业绩者,则根据一二档奖学金评选条件和比例评选。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校学业奖助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校学业奖助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费减免的研究生,若其减免金额超过所应获得的校学业奖助学金,则第一学年不参与学业奖助学金评审。
第七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处、相关职能部门、学科点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任组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宜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点分别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科点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组员,其职责为制定本学科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学科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研究生工作处每年根据上级通知和学校有关文件及时下达各项奖助学金评选通知;
(二)研究生根据学校通知,结合自身情况与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业绩支撑材料上交至所在学科点;
(三)各学科点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应在本培养领域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科点将初评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至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汇总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同一研究生不能在同一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科点公示阶段向所在学科点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科点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条 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后,如发现其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荣誉并追回已发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所有研究生奖助学金均通过银行打卡方式直接、一次性打入获奖研究生本人银行卡(资助卡)。研究生工作处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评审办法,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