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

 

文件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赣教研字〔20145

 

 

关于开展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科研院所、各大中型行业企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鼓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实现行业企业科技进步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同步提升,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赣教研字〔2013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条件按照《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附件1)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1.“联合培养基地”由省内有关科研院所或大中型行业企业牵头,联合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申报。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申报单位,填写《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各申报单位于630前,将《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与合作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须附后)一式7份报送省政府学位办。

三、评审办法

1.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通过的基地名单。

2.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基地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确定遴选结果。

3遴选结果经公示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公布联合培养基地”名单

联系人:杨锋、黄友华,联系电话:0791-8676528786765289,邮箱:xwb@jxedu.gov.cn。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邮编:330038

附件:1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2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7


 

附件1

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行业企业科技进步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同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行业企业(包括科研机构)出资建设,由行业企业的优秀科技人员和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指导研究生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协同创新平台,既是行业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破解本行业技术问题的研发机构,又是高等学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培养研究生的共同体。应当成为我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科技协同创新的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共同完成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应当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行业企业可以根据研发需要选择我省一校或多校合作联合申报,合作各方之间必须已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省内大中型行业企业,且应当建有技术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队伍,具备一定的实验设备及科研条件,科技投入较充足,管理制度健全。与之合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研究生培养权。

(三)合作双方已有较长时间的产学研合作经历和较好的工作基础,并已经联合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主要侧重于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

(五)有关行业企业应为进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和研究生提供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保障,为在“基地”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方必须填写《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三年内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可接纳研究生人数以及“联合培养基地”可提供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情况和有关管理制度等。

(二)省教育厅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评审和遴选,并将遴选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三)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一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审核批准,授予“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标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科技厅、人社厅在各自管理职能内对全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提供指导服务,共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协调重要事项。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协调本校相关学科,督促有关院系参与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合作的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应联合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协调处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导师和研究生团队进入联合培养基地学习、研究,并根据人才培养和行业发展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科技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为:兼职导师),明确兼职导师的职责,定期考核,并给予适当报酬。高等学校应邀请合作的行业企业和兼职导师共同参与相关学科研究生的招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培养等工作。对进入“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培养与管理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解决行业企业的技术难题等实际贡献作为其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统计报表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为一周期,三年到期后应申请复评,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样,作为全省的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工作平台,具有同等地位,予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设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可优先享受我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科技协同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设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省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和“协同创新体”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产学研合作成效突出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予以表彰;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予以表彰;各相关高校应将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做出贡献的行业企业研究生导师纳入本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范围。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以往有关研究生创新基地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联合培养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合作高校(一)名称:                             

依托学科(1)代码与名称:                        

依托学科(2)代码与名称:                        

合作高校(二)名称:                             

依托学科(1)代码与名称:                        

依托学科(2)代码与名称:                         

江西省教育厅制

20      日填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以行业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省内大中型行业企业,根据需要选择我省一所或多所具有研究生培养权的高校联合申报。

二、依托学科按照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其名称和所在学科门类名称及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填写。

三、本表的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有据可查。各项申报经费应是实际获得并记入财务账目的经费。

四、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属实,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和页码。文字原则上使用小四或五号宋体。复制(复印)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装订要整齐。本表封面纸上,不得另加其它封面。

五、除另有说明外,所填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至申报前一年底。

六、申报单位与合作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须附后


 

I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生产(或研究)领域

从业人数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

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现有设备价值

近三年上缴利税合计

近三年科研开发投入经费合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I-1在同行业中的优势及特色

注:限本页填写。

I-2与合作高校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方面情况

包括合作起始时间,已经培养和正在培养的研究生人数,经费投入情况等

注:限本页填写。

I-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I-3-1简况

姓名

所从事学科专业

出生年月

现职称及获得时间

学历

是否硕导

是否博导

注:限本页填写。

I-3-2近三年已完成以及正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起讫时间

科研经费

(万元)

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I-3-3近三年所获得的重要科研奖励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完成人(*

获奖时间

获奖等级

         

注:限填具有代表性的8项。

项目完成人(*)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I-4主要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情况

I-4-1主要的仪器设备情况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购置时间

I-4-2主要的实验室情况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面积(m2

设备(台、件)

合计

万元以上

注:限本页填写。

I-5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条件情况

包括申报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情况,为合作高校进基地的导师和研究生提供的住宿和补贴情况,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业文献资料情况及省内资源共享等情况

注:限本页填写。

II合作高校基本情况

合作高校名称

依托学科

一级学科

  

是否一级学科博士点

具有的二级学科博士点名称

具有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名称

拥有的专业学位名称

1

2

II-1-1依托学科的导师简况

导师姓名

所在二级学科名称

出生年月

现职称及获得时间

获博士学位时间

是否博导

           

注:1.该部分请按封面所填合作高校依托学科逐个填写,依次编为II-1II-2

2.在基地招生的导师不应超过本学科导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3.可加附页。

II-1-2依托学科近三年已完成以及正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起讫时间

科研经费

(万元)

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II-1-3依托学科近三年以来所获得的重要科研奖励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完成人(*

获奖时间

获奖等级

         

注:限填具有代表性的8项。

项目完成人(*)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II-1-4依托学科近三年研究生招生和授予学位人数

     

     

     

招生数

授予学位数

招生数

授予学位数

招生数

授予学位数

合计

20 

20 

20 

II-1-5依托学科近三年以来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

毕业后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人数

博士生

硕士生

20 

1

2

3

4

5

其它

20 

1

2

3

4

5

其它

20 

1

2

3

4

5

其它

II-1-6依托学科近三年间在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情况

在国内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

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

收录于SCI

EI论文数

 

专著数

博士生

硕士生

II-1-7依托学科可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情况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时间

II-1-8依托学科可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实验室情况

   

     

实验室

 

实验室面积(m2

设备(台、件)

是否面向省内开放

合计

万元以上

II-1-9依托学科可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专业文献资料情况及省内资源共享情况

                   

注:限本页填写。


 

III申报及合作单位领导意见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报单位公章

                                                           

合作高校(一)负责人签章:                合作高校(一)公章

       

合作高校(二)负责人签章:                合作高校(二)公章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