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上岗管理工作,现根据学校导师遴选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申请上岗当年年龄不超过57岁;
第三条 业绩条件
1、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并有相应的科研经费(应在20000元以上)。
2、研究生导师视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给予研究生生活补助不低于1500元/生/学年。
第四条 研究生所在教学院(部)可根据学校要求,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导师上岗业绩条件及细则。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暂停上岗规定
第五条 近三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暂停上岗招生:
1、学术行为不端,或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2、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
3、在教学、招生(含自主命题)等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其他
第六条 外单位专家在我校兼职导师的上岗条件与校内研究生导师相同。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上岗招收研究生的,由硕士培养教学院报研究生工作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工作处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