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宜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094发布时间:2016-09-28

宜春学院关于印发《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宜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2016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6年7月11日


宜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关键。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保证学科立项建设项目的完成,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国家与地方政府下拨和学校与有关单位投入的各种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级一流学科(或一流培育学科)配套经费、校级一流学科(一级学科)、校级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培育点、(教学)院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及特色学科)、(教学)院级一般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校专门立项建设的“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计财处设立学科建设资金专门帐户,由学科建设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采用“公开透明、统一规划、预算控制、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立项管理方式,实行学校、学科依托教学院、学科带头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以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监督性,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第二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支持的学科必须是省教育厅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学科。

第六条各学科应根据建设实际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规划进行经费使用和分配。重大项目须通过学科依托学院向学校提出经费书面申请,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学校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确定是否立项建设及使用经费额度。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资料、科学研究、师资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计划管理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技术软件等费用。主要用于改造标志性研究基地,围绕拟重点突破的学科方向购置必要的先进实验装备、技术软件、图书资料等。凡用我校学科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财产,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2.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与学科领域相关的公共研究项目的实验用品、调研、资料收集、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奖项申报、专著(译著、教材)出版、专利申请以及在研项目开展科技查新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3.师资培训进修费。主要用于学科队伍中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深造。主要支出内容为培训、进修费等。

4.学术交流费。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主办、承办与本学科有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须由学科通过学科依托教学院向学校提出经费书面申请,明确会议规模、会议召开意义、经费预算及使用去向等,学校同意后方可召开。)

2)邀请本学科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

3)学科组成员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与会人员若报销相关费用,须事先征得学科带头人同意。)

4)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或专家来校讲学;学科组成员出国参加相关学术活动。(上述活动的开展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5.计划管理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申报与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装订与报送材料等相关费用。

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娱乐、通信费、未列入重点学科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本学科教师自行联系的出境访问费用等不能在学科经费中列支。

6.省级一流学科(一流培育学科)等上级部门批准的学科类型,其经费使用按照对口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校级重点学科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每年下拨适当经费作为全校性学科管理、申报、评估、验收等费用,由学科建设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经费预算、划拨及审批、报销

第十条学科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后的项目类别、内容及建设周期,并以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的形式提出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可作适当调整),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由学科建设处审批,学校将实行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省级一流学科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学科项目经费预算或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任务,参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及本办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学校将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检和验收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的项目组予以适当奖励,促使其提前达到目标;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学科建设项目所规定的任务,学校将削减或停拨项目经费,甚至撤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承担各学科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终之前,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学科建设处审批,经汇总后报送计财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当年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须在该年度用完,特殊情况(如购置大型设备等)需报学科建设处批准。如逾期未用,且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经费,学科建设处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报销流程如下:

学科经费使用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学科带头人签字同意——若有资产采购清单的,资产设备管理员须签字——学科带头人依托教学院审核(为简化报销程序,便于学科使用和管理,凡学科带头人岗位不在学科依托教学院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学科建设处登记——根据学校规定,大额经费支出需要相关校领导签字(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须在归属学科获准立项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预支或报销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无故中止的学科建设项目,学校有权终止其项目经费使用,并报项目下达方审定。

第四章经费的配套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是我校发展的核心工作,除国家、省投入的专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外,学校将在学科建设经费中,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国家、省里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优先支持和充分保障省级一流学科(一流培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所需经费;校院两级重点学科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具体情况下拨经费,不设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各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和纵横向科研经费,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提高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水平。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科经费采取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各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在与该学科梯队成员协商及确定业绩目标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学科经费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各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学科依托教学院和该学科小组成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开支明细表和汇总表,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

第十八条学科经费应专款专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目标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不得挪用。其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但要接受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计财处和审计处的监督。

学科经费不允许学科以外人员使用(确实参与了学科建设的相关人员除外),不得用于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如不按规定使用,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经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按计财处相关规定予以报支;各教学院、学科建设处负责相关经费的审批;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固定资产要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建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大批量图书须经过学科小组论证,按政府招标要求和程序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计财处、学科建设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学科经费,除责成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对违规严重者停拨下一年度学科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经费管理

学科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学科项目经费结账时仍有结余的,可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原《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宜学院字〔201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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