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步伐,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各项建设中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新一轮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不断优化学科结构布局,重点发展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省内同类院校领先、优势与特色鲜明的学科;加强学科团队建设,着力打造一支素质精良、创新能力突出的学科专业队伍;加强标志性成果建设,承担并出色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取得一批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度的学术成果;加强学科阵地建设,着力打造一批较高水平的学科平台,使之能有效承担起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团队建设、方向凝聚等职能;加大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力度,发挥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的辐射效应,提升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加强学科各项条件建设,使部分学科(专业类别)经过几年建设,达到国家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要求,能满足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加强学科的应用性建设,提升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性和契合度,使之主动对接市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不断凝练学科方向;抓好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加强教学、科研各项基本条件建设;促进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打造学科团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建设高水平学科平台。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学科建设采取“学校——教学院——学科点”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政令畅通,横向协作有效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学科实行目标管理,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院统筹监管、学校评估与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五条学校负责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和处理。
1.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校学科建设涉及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论证,制定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
2.根据学科发展规律及学校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学科布局、硕士点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条件建设、合作交流等事项作出决定;
3.制定积极政策,支持和引导学科凝练学科方向,培植学科特色,推进学术创新,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学科水平;
4.制定学科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5.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审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6.督促、检查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检查学科建设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7.审批学科遴选、检查、评估、验收结果并决定奖惩措施;
8.审批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督查学科经费的支出;
9.其他需要学校决定的学科建设事项。
学科建设处是学校学科建设常规工作的主管部门。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审议或审定工作。
第六条各教学院是学科建设主体,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教学院确定专人负责该学院的学科建设管理工作。教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负全面责任;
2.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对学科力量进行整合,优化学科梯队;
3.统筹和协调本单位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做好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工作;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的遴选及推荐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对本单位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5.鼓励、组织和帮助本单位相关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等工作;
6.对本单位涉及学科的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各学科是学科建设具体实施单位,其负责人为学科带头人。学科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提出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目标;参照学校、学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学科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保证各项规划、计划的严肃性,于年底向学科建设处提交年度总结;
3.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不断开拓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
4.组织本学科学术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指导、支持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5.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着力提高本学科的学术水平;
6.组织本学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开展项目鉴定和报奖等工作;负责组织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或完成情况的检查;
7.组织做好学位授权点或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地方、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需要全校上下协同努力、共同推进。在此,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为:
1.人事部门:支持相关学科培养和引进人才,组建学科团队,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学科建设。
2.科研部门: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鼓励和组织各学科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成果奖,多渠道争取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对各学科所承担的重大项目提供优良管理和服务,协调督促各科研项目的开展,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支持各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3.教务部门:鼓励和支持各学科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为其提供相应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
5.财务部门: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服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6.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
7.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8.监察部门: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学科经费出现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行为的,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等工作。
9.国际合作交流部门:负责对各学科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10.档案馆:负责学科建设相关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证和便利条件。
第九条学科建设根据学校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发展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建设。学科分四类:省级一流学科(一流培育学科)、校级一流学科(一级学科)、校级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培育点、(教学)院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或特色学科)。上述学科(专业类别)均通过遴选产生。立项后,通过评估、考核和验收等方式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奖优罚劣,滚动淘汰。
第三章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教学院、学科点应围绕学科建设的内容——包括学科梯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学术交流、机制和制度保障等六个方面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研人员是学科建设的主力军。学科队伍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三级梯队建设。
第十二条学科研究方向作为学科建设的基本要素,关系到学科梯队的组建、科学研究领域的确定等工作,须多方论证、科学决策。在确定研究方向时,须参照现有研究基础,从国家和江西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人强我特”,并保持学科研究方向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应以紧紧围绕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为中心,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学科经费的开支或报销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达至学科建设处,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
第十七条校级立项建设的学科(含校院两级)学科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宜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省厅或其他上级部门立项建设的学科,其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未予明确的,参照《宜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凡经省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立项或学校立项建设的学科(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实现预期建设目标。各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好学科(项目)建设实施工作,若在学科(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学科(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建设时间,致使学科(项目)建设的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将推迟直至取消对该学科(项目)的资助;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立项建设的学科,其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将对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具体考核办法依照《宜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级别重点学科(市级、省级、国家级等)的考核办法参照相关批准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学校按照学科项目建设的不同类别和层级,确定不同的建设任务,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投入力度,努力实现“三个结合”——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相结合、建设任务与资源投入相结合、资源投入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采取动态式管理。学校严格加强学科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狠抓项目的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环节,强化学科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督促其产出更多高水平、标志性的成果。同时,大力实施项目动态调整机制,优存劣汰,构建良性的学科建设环境。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表彰奖励,并记录在案,作为下一轮学科建设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原《宜春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宜学院字〔2012〕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