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推动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宜春学院章程》、《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政治思想
第三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学生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祖国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公民意识,积极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知校 爱校 荣校”的主题教育活动,自觉佩戴校徽,增强对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
第三章 遵纪守法
第八条 学生应恪守“厚德 尚能 博学 笃行”的校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活动,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双创”精神、有较好的人文素养、有专业的实践能力的“五有”特质的合格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教学秩序,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为老师创造良好的授课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应将课余时间更多用于学习,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养成勤学好问的习惯,利用好图书馆等学校提供的学习资源。
第十二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坚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培养健康人格。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网络借贷、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学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不得组织或参与起哄闹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校、院、班级集体活动。
第四章 日常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共场所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不插队拥挤,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图书馆和自习室内,不接打手机,不大声交谈、朗读、听音乐,不占座位。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爱护公物。做到仪容整洁,讲文明,讲礼貌,摒弃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应尊重老师,对人有礼貌。对师长要尊重、谦恭、礼让,遇师长主动问好,起立迎送。对同学要友善,互相关爱,互相帮助。
第十八条 同学之间交往言行适度,举止得体,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的关系。
第十九条 学生应生活朴素,理性消费,不攀比,不摆阔,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水平的物质享受。
第二十条 学生应热心公益,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攀折花木 ,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净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宜春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拒绝网络暴力,拒绝网络低俗文化,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诚实守信,待人真诚。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剽窃,不造假;诚信参加评奖评优和各种竞赛活动,不伪造,不谎报;诚信考试,不违纪,不作弊。
第五章 校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章 寝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宜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在寝室里进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擅自留宿他人;不得擅自晚归、未归和在外租房住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寝室管理公约,保持寝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和谐相处,积极沟通,尊重不同个人习惯、不同民族习俗,积极关爱和帮助学习、生活上存在困难的同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杜绝赌博、杜绝沉迷游戏等不良嗜好,形成健康的寝室文化。
第七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禁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严禁出版非法刊物,不得参与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禁止在校内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主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范防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宜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不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戏水和游泳,不沉溺网络,不出入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在寝室内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寝室内做饭;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不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寝室,不使用明火或违规电器,出门时关好门窗,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周末、节假日外出应留下行踪,保持信息畅通,注意出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有益身心的兴趣爱好,注意自我调节,保持身心健康。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集体形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为集体做出贡献。
第三十六条 学生遇到突发事件应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汇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授权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