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利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发放、使用、维护、报废、清查盘点、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此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帐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帐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所有资产一律由学校资产处管理,并由处办公室(内设)具体分管,成立资产管理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资产管理小组组长:彭智
资产管理小组成员:李建军 焦茂兴 彭农乐 舒晓婷
资产协管员:舒晓婷
第六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资产管理小组组长主要职责
1.把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到处内日常工作中,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的审批
(二)资产协管员主要职责
1. 正确使用《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2. 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3. 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簿;
4. 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工作细则
第七条 处办公室(内设)负责对处办公资产的购置、验收、发放、使用、维护、报废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并定期会同校资产处对资产进行盘点。
(一)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科室提出采购要求,报处办公室(内设)审核,处办公室(内设)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科室调拨。如需采购,由处办公室(内设)报处负责人审批后,经处长办公会通过,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最后上报校资产处负责人员采购。
2.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此处的低值易耗品指涉及到全处的办公物品(以下同)。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上报次月所需办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处办公室(内设)审核、汇总后,经过处负责人审批,由负责人员进行统一采购。
(二)验收
1.固定资产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处办公室(内设)负责验收。如发现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物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须立即进行物品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2.低值易耗品的验收:由处办公室(内设)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宜春学院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登记表》,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进行及时调换。
(三)发放
1.固定资产的发放:处办公室(内设)发放固定资产时,领用人须在《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登记表》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使用人须按规定赔偿。
2.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处办公室(内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领用人须在《宜春学院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3.办公资产使用人调动或离职时,须归还所有办公资产,经相关负责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登记与转移
1.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处办公室(内设)负责查核、统计全处固定资产,经处领导签字确认后,填写《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登记表》,明确责任人。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须到处办公室(内设)备案,及时填写《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出现转移的,须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在《宜春学院资产变更登记表》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2. 处办公室(内设)资产根据《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宜春学院资产变更登记表》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改资产管理台帐记录,并备案至校资产处。
3.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填写《宜春学院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登记表》。
(五)报废
1.固定资产的报废:资产经专业人士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需申请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
2.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处办公室(内设)审批,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废。
(六)盘点、检查
1.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处资产的自查和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每年度协助校资产处进行大检查。
2.处办公室(内设)负责处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科室的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