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宜学院研字〔2013〕13号
宜春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体现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进行评定,毕业学年在第二学期5月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奖名额为在校研究生总数的40%。
评 定 条 件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体魄健康。
(三)无违法乱纪行为,未受任何通报批评和校纪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等级评定标准:
(一)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5分,其他科目成绩不低于80分,学年成绩(专业课成绩)平均分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5%名次者,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科目成绩不低于80分,学年成绩(专业课成绩)平均分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15%名次者,获得二等奖学金;
(三)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科目成绩不低于80分,学年成绩(专业课成绩)平均分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20%名次者,获得三等奖学金。
奖 励 办 法
第十条 对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按在校在籍研究生人数的5%确定评定名额;
(二)二等奖学金:按在校在籍研究生人数的15%确定评定名额;
(三)三等奖学金:按在校在籍研究生人数的20%确定评定名额。
评 定 方 法 与 程 序
第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名额按等级比例分配到研究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根据相同学制、年级、专业的学生人数按等级比例确定各专业或者各班具体评奖名额,并组织评定工作。上一等级的空缺名额可转入下一等级,但总名额不得超过本院奖励面40%的总比例。
第十三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由研究生本人根据评定条件提出奖学金申请,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推荐,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签署意见;
(三)学院审查、公示,并将评定结果汇总报研究生处审核;
(四)研究生处对各学院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研究生干部参评优秀奖学金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学校在奖学金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