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578发布时间:2017-09-13

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春学院章程》、《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区别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积极配合违纪事件调查处理并有贡献的;

(七)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

(八)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其主要作用的;

(五)群体性危机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六)违纪事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从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教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察看不是解除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察看手续。

第十条 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学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教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限制: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二)因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受处分尚未解除的,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轻重,应同时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学校秩序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者刊印非法刊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五)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有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赌博、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有改过错误行为和揭发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使用、散发、拥有、传播、吸食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 违反学校禁烟规定,在教室、寝室、图书馆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违反学校禁酒规定,在校内外酗酒滋事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上课、自习时间,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寝室及其周边地区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

4.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在学生寝室喧哗、打闹或者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5.在寝室、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扔砸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6.阻碍、拒绝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7.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8.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9.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者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10.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操场、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且不听劝阻的;

11.其他影响和干扰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和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作案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和非法网络借贷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人(打架)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首先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乙级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打人(打架)并造成打人(打架)后果,情节与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与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参与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甲级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偏袒者: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教唆(挑唆、怂恿)者: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与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为打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8.纠集、雇佣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故意作伪证,妨碍对打架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1.在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一人有上述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虐待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说谎损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有无礼言行,谩骂及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有其他攻击、伤害他人行为的,比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损坏公共或者私人财物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上踏脚印、打球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在桌椅上刻划,不听劝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践踏禁入草坪、损坏校园花木,不听劝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桌椅、家具等设施或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校布告或者宣传标志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电视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毕业离校时,故意损坏公物的,比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未列举的破坏学校公物或者公共设施的行为,比照上述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学校存放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校内禁止使用明火或者禁放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不听劝阻,未引起火灾或者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灾或者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伤害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寝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集体寝室留宿异性的或者在异性集体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寝室留宿校外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寝室作息制度,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回寝室就寝达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4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寝室区起哄、闹事、扔砸物品,扰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寝室私自拆接电源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寝室使用炉灶、焚烧物品、点蜡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床位及室内公物,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破坏寝室环境卫生,不听劝阻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违反寝室出入制度,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不服从寝室管理,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寝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比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借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拆换、伪造证件、证章、证卡、成绩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考勤、请假、评奖评优、获得资助、医疗费用报销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旷课及违反课堂、考场纪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或者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

(二)违反课堂纪律,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宜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学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一般考试违规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较大考试违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1.考生有违纪倾向后,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次违纪的;

2.夹带、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或者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者写在穿戴衣物上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8.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重大考试违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电子设备作弊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8.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9.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按照《宜春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程序组成。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专门调查的违纪事件,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构成处分的违纪事件,有关教学院或者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治安处罚嫌疑的违纪事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学校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只涉及一个教学院的违纪事件,由所在教学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三)涉及几个教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牵头会同有关教学院或者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有关教学院处理;

(四)涉及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五)涉及学生寝室管理方面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宿管科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教学院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有关教学院处理;

(六)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事件,由考区主考认定,报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直接送交学工处处理;

(七)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部门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处的调查结论为准;

(八)凡违纪学生应当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纪违法事件的调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书面记录。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5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为需要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

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等级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生工作处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送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教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三)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依据材料;

(四)教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理意见,应由教学院加盖公章并由教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教学院提出的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如认为不当的,可批转教学院进行复查复议,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将处分意见上报学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审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学生,由学工处根据违纪情节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意见:

1、 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学工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应派专人与违纪学生谈话,就拟给予的处分听取其意见。谈话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笔录列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的附件。

(四)对违纪学生应作处理而相关教学院未及时处理的,学生工作处可直接进行处理,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教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察看期满,违纪学生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教学院根据其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察看。

(六)处分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表现良好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期限为: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起算;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起算。

解除处分可以采取学校主动解除和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两种方式,具体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按照《宜春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告知与送达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校、学生本人、学生档案各一份。

分决定书均由学生所在教学院负责直接送交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做好签收登记备案工作。拒绝签收的,由教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

送达处分决定书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五条 校内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实施依照《宜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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