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041发布时间:2015-05-21

学位〔20141

为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决定开展主动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或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增列相同层次的其他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试点工作。

一、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主要原则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稳定规模,优化结构

坚持稳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规模,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科为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只在现有学位授予单位范围内进行,增列授权点数量不超过撤销授权点数量。

2.以单位自主调整为基础

尊重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学位授权点的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或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发挥省级统筹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统筹组织调整撤销后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对经调整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于批准三年后进行复核。

4.实现调整工作常态化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调整工作,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将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动态调整方式及要求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按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两种方式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组织增列相应数量的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动态调整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三、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批准与复核

对于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每一年度的学位授权点调整情况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在批准三年后进行复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复核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

四、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开展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有关办法中确立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改进和完善调整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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