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934发布时间:2015-03-1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开展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的通知》(宜学院纪字〔20142号)精神,结合学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学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具体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

   (一)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为教职工服务的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学校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不得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三)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在学校招投标等活动中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财务等重要工作;不得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励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

(六)不得有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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