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科研院所、各大中型行业企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行业企业科技进步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同步提升,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行业企业科技进步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同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行业企业(包括科研机构)出资建设,由行业企业的优秀科技人员和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指导研究生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协同创新平台,既是行业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破解本行业技术问题的研发机构,又是高等学校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培养研究生的共同体。应当成为我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科技协同创新的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共同完成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应当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行业企业可以根据研发需要选择我省一校或多校合作联合申报,合作各方之间必须已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省内大中型行业企业,且应当建有技术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队伍,具备一定的实验设备及科研条件,科技投入较充足,管理制度健全。与之合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研究生培养权。
(三)合作双方已有较长时间的产学研合作经历和较好的工作基础,并已经联合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主要侧重于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
(五)有关行业企业应为进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和研究生提供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保障,为在“基地”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方必须填写《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三年内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可接纳研究生人数以及“联合培养基地”可提供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情况和有关管理制度等。
(二)省教育厅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评审和遴选,并将遴选结果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三)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一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审核批准,授予“江西省行业企业与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标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在各自管理职能内对全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提供指导服务,共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协调重要事项。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协调本校相关学科,督促有关院系参与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合作的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应联合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协调处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导师和研究生团队进入联合培养基地学习、研究,并根据人才培养和行业发展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科技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为:兼职导师),明确兼职导师的职责,定期考核,并给予适当报酬。高等学校应邀请合作的行业企业和兼职导师共同参与相关学科研究生的招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培养等工作。对进入“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培养与管理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解决行业企业的技术难题等实际贡献作为其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统计报表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为一周期,三年到期后应申请复评,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样,作为全省的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工作平台,具有同等地位,予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设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可优先享受我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科技协同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设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省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和“协同创新体”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产学研合作成效突出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予以表彰;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予以表彰;各相关高校应将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做出贡献的行业企业研究生导师纳入本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往有关研究生创新基地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