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宜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97发布时间:2013-12-18

第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之一。为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研究与撰写、论文检测、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在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与培养目标一致,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由导师组负责召开,参会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开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时间完成。具体举行时间由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并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前一周内,根据研究生提交开题报告书情况予以认真统计,填写《宜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安排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备案。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前一周,研究生须认真填写《宜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规定格式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上,研究生应详细介绍论文选题依据、研究方案及论文大纲等内容,并针对导师组提问进行答辩。

导师依据研究生开题报告内容及开题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评议意见。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存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

第七条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第八条 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参照相关专业全国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论文质量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原则上不少2万字。

第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格式须符合《宜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及印制规定》的要求。提交论文评阅的学位论文须自行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于不符合印制要求的学位论文,一律不组织进行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为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所有提交的学位论文须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处组织开展,一般利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研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进行检测。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中,凡全文重合字数比达到20%以上且未标注出处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评阅,论文作者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修改,并经导师书面同意且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评阅。凡全文重合字数比10%20%之间者,可按时参加论文评阅,但须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修改并经导师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即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和两审制(即一文二审,分别送到两位专家评阅)。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

论文评阅中,研究生处随机抽取30%以上送至外校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即外审),其余论文由研究生处在校内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交叉评审(即内审)。凡推迟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提交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评阅未通过而重新提交的学位论文,一律组织外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四种,后两种评阅结论均为否定意见。

论文双盲评审中结果处理要求如下:若2位评阅人中都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要求论文作者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新增聘1名评阅人评阅,若3审中有2审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不能参加答辩;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的评阅结论为“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则该论文视为评阅不合格,要求研究生重新撰写,不能参加答辩。其它评阅结果均为合格。

评阅结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论文作者须按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另行送审,另行送审时间至少推迟半年。评阅结论为“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论文,须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文检测和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填写并提交《宜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组提出,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备案。

答辩秘书职责:协助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办理聘请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手续;组织和安排答辩会场;提前公告答辩时间、会场地点、论文题目及答辩人姓名;提前收集论文学术评语,并写出答辩决议初稿;组织接送校外答辩委员和联系其他事宜;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好全部答辩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研究生所在教学院。

研究生论文答辩前,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组织论文预答辩会。预答辩组织程序和人员组成等由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要求如下:

1、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3、研究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填写《宜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评议表》。

3)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申请人是否可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方能生效。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按学位授予的要求,严格把关,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半年内至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申请无效,作结业处理,学校不再受理其与学位有关的事宜,但可由学院出具硕士学习成绩单。

第十八条 答辩完成后,由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人员填写完成《宜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并报研究生所在教学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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