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324发布时间:2018-01-03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宜学院字〔2017〕92号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须持《宜春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

(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  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二等甲级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二等甲级以上)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财务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缴费发票和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凭研究生证直接到研究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研究生,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本人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社会实践或在职工作等,不能按时注册时,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出具有关证明,申请暂缓注册,由所在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对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未申请暂缓注册者,或本人虽然在学校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对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其指导教师变动者;

(二)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内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的双方教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所)同意,送研究生工作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本省及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其材料包括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教学院(所)及导师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长时间治疗休养者,经医生诊断同意,可申请休学。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住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研究生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填写《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由导师、教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同意,方可休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下列特殊原因,亦可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

(二)经批准短期出国者;

(三)申请创业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因特殊原因休学者,休学时间按自然学年始末计算。新入学研究生申请休学,必须在入学报到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交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保存,并退出住宿。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填写《研究生复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应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提出复学申请,并由导师、教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同意,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累计超过二年仍未恢复健康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退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

(二)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三)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且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研究生因学业基础差或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教学院(所)征求导师同意后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中(五)、(六)、(七)外,按其余条款退学的非自筹经费学习的研究生,均须偿还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全部培养费。

第二十条  退学研究生凭退学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退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二至三年,特殊情况者可延长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的时间达到一年半以上者,可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准予提前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教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缩短学习年限者在办理离校手续第二个月起停止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六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对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合格者,准予毕业。

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的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补考、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请补考、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论文答辩或答辩不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教学院(所)应在规定时间将毕业、结业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批,毕业或结业研究生分别发给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校印制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离正常毕业时间六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按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自主就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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